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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职业病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发布时间:2024-10-30 19:32
来源: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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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拉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西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22-2025年)》等要求,结合拉萨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和问题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0号)印发以来,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强化行政监管,逐步建立起防治体系,监督执法不断加强,持续开展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工作,用人单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所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得到改善,加大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力度,职业卫生服务能力得到逐步提升,劳动者工伤保险保障水平逐年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持续增强,全市职业病病例未出现明显上升趋势。

然而,本市职业病防治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一是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职业病病例主要分布在冶金、非煤矿山、选矿产业、砖瓦及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行业。二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强,对改善作业环境、提供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投入不足,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的职业病防护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和职业卫生监管不足。基层监管力量和防治工作基础薄弱,无监测诊断设备和现场执法装备。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工作滞后导致对用人单位危害信息掌握不全,对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危害因素监测能力不足。四是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部分从业人员忽视或未正确掌握职业病防护知识,工作中不按职业病危害岗位操作规范进行作业,自我保护意识缺乏。五是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不容忽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新挑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聚焦“四件大事”,聚力推进“四个创建”、围绕“当好七个排头兵”,实施“强中心”战略,大力推进“七大行动”。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四方责任,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为推进健康西藏、健康拉萨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源头治理,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引导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加强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从源头预防减少职业病危害。把握职业卫生发展规律,建立职业病防治保障制度,健全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整体水平。

2.依法防治,综合施策

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建设,健全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依法依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统筹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注重部门协作和资源共享,坚持在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同时,管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用人单位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提升劳动者职业防护意识,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各方协同联动,形成防治合力。

3.保障基本,注重公平

加强职业卫生专业机构和队伍建设,增加职业卫生服务供给,提高职业卫生服务的可及性,满足用人单位尤其是小微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服务基本需求。扩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范围,推进职业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提升劳动者健康水平。继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稳步提高职业病患者的待遇保障水平。

4.改革创新,综合施策

深化法定职业病防控,开展工作相关疾病预防,推进职业人群健康促进,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信用等政策工具,健全工作机制,为职业健康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体系。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职业卫生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劳动者职业防护意识明显增强,工作场所作业环境进一步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预防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发生。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到2025年,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知晓率达到85%以上,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

——职业病防治体系得到加强。全市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至少有3家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卫生服务覆盖到街镇,职业卫生服务可及性进一步提高。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区)覆盖率达到95%。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0%。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职业病监管网络不断完善。职业病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加强基层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基层职业病防治监管人员配备数量增加,监管能力得到提升。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源头预防

落实新发展理念,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中小微企业帮扶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健康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健康工作水平。开展本市职业病危害申报核查工作,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建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严格源头控制,完善本市产业政策,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持续推进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援助平台。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与控制,开展工作压力、肌肉骨骼系统疾患等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二)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

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推动用人单位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强化专(兼)职管理人员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

2.加强职业卫生培训管理

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技能。

3.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4.落实预防控制措施

用人单位应持续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告知制度,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

5.加强职业健康管理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职业病人体检、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6.保障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三)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的监管机制,推进分类分级监督执法,探索建立互联网+监督执法、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的监管模式。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县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探索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监督,提升监管和执法效能。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提升防治服务水平

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明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建立1个市级职业卫生技术支撑机构;通过自主建设、联合建设等方式,建立3个县级技术支撑机构。完善急性职业中毒、核辐射应急处置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应急演练,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全面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落实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持续、系统收集相关信息,掌握本区域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的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加强现有防治机构的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和发挥对口支援地区职业病防治技术、人才资源和优势。促进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的业务建设,加强职业卫生服务工作考核。优化职业卫生服务流程,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严格落实职业病报告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做到确诊一例、报告一例。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探索高原病监测体系,对移居高海拔地区职业人群建立高原病档案,开展职业性慢性高原病监测评估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等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

2.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

改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建立统一、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管理机制,推动执法工作公开透明。建立和完善重点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系统。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利用,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等信息数据,搭建规范、兼容、开放的职业卫生数据平台,实现职业病防治相关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与发展改革、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税务、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间信息共享,推动实现职业健康相关信息的协调联动。定期对本市职业卫生大数据进行综合、统计、分析,编制年度报告,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五)落实救助保障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性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探索建立工作相关疾病多元化筹资保障体系,逐步将相关职业人群纳入保障范畴,做好各相关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按规定做好相应保障工作。持续实施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的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将尘肺病等职业病严重的重点行业职工依法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六)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

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健康促进试点,推动“健康企业”建设,营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环境。积极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作用以及互联网、微信、APP等新媒体的便携性优势,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巩固健康教育成果,更新健康促进手段,及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新问题。

(七)加强科研及成果转化应用

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推进发病机理研究,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早期职业健康损害、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疾病负担等研究,为制定防治政策提供依据。重点攻关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放射性疾病等防治技术,以及粉尘、化学因素等快速检测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完善和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建立“管行业必须管职业卫生、管业务必须管职业卫生、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卫生”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目标和责任考核制度,推动将职业健康有关指标纳入对地方各级政府考核指标体系。

(二)落实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落实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工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国资委、市场监管、医疗保障、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责任,加强联防联控,形成工作合力。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小微企业职业病帮扶机制。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职业健康培训、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开展职业健康“三同时”工作等来指导和服务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基础管理工作。

开展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一是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和了解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立项情况,在项目未动工前指导和服务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真正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目的。二是深入企业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指导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病告知制度、作业场所定期检测、职业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和个人防护设施配备等工作。

有序开展职业病监测工作。根据自治区职业病监测工作方案要求,狠抓落实职业病监测工作,争取在各县(区)医疗机构设置职业病监测点,并有序开展职业病监测工作,切实保障辖区用人单位员工的健康权益。

加强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工作。落实国家职业健康能力提升项目,大力提升基层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和水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和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协同行业部门积极争取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支持。

科技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等研究纳入重点研究计划。负责重点支持和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工信部门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纳入到行业规划中;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进步,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积极引导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业病患者,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组织做好职业病病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确保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所属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总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完善本市重点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医用辐射防护等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技术实施方案。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按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

(四)及时落实职业病防治经费

根据中央及自治区下达职业病防治经费及目标任务,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职业病防治经费,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用人单位要保证用于生产技术工艺改造、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救治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多元化的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按照职责与编制相匹配、任务与人员相适应的原则,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基层监管队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提高县、乡级职业卫生服务能力。通过制定相应政策,确保职业病防治监管人员、职业病防治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足额配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加强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培养,加大对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

五、督导与评估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适时开展对本计划实施情况的督导和评估,并将督导和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各县区、相关部门应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部门考核和责任制度,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指导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责任编辑:索朗曲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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