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不诚信行为的监管 | 职权编码: | 22LSWJWQT-1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891-6323339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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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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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给予受理的;因未严格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擅自增设或变更监督程序和条件的; 4、在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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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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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