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20 |
| 职权名称: |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经营;个人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拒绝卫生监督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22LSWJWCF-115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891-6333030 0891-6389338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以上5000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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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 2.调查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告知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4.决定责任:有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6.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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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执行、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律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适用罚款、没收财物等单据或者实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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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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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