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30 |
| 职权名称: | 对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22LSWJWCF-134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891-6323339.6333030.6389338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三十二条: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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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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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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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三十一条: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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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