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失效仍从事放射工作的;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22LSWJWCF-80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891-6389339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失效仍从事放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卫生许可证的,除按前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外,收缴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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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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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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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放射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放射工作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或者其他卫生许可批件的; (二)对已经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依法采取措施造成放射事故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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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