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22LSWJWCF-137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891-6333030.6383930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第八十一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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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 2.调查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告知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4.决定责任:有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6.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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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执行、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律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适用罚款、没收财物等单据或者实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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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执行、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律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适用罚款、没收财物等单据或者实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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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