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22LSWJWCF-93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891-6323339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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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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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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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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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