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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行政处罚公开

发布时间:2021-11-24 21:10
来源: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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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1 拉萨阳光医院 法人 林国珍 身份证 拉卫医罚(2020)第01 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违规使用抗菌药物 《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罚款 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违规使用抗菌药物 2.3 0 0 2020/6/15 2020/7/2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 杭州古名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千禾医疗美容诊所 负责人 于文红 身份证 拉卫医罚(2020)第03 未取得我市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我市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罚款 未取得我市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我市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8.8 0.37 2020/9/28 2020/10/31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 欣民门诊部 法人 文龙 身份证 拉卫医罚(2021)第01 未按照要求登记门诊病人信息,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四、九款规定。 罚款 未按照要求登记门诊病人信息,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1.1 0 0 2021/6/3 2021/7/3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4 柏良诊所 法人 陈伯良 身份证 拉卫医罚(2021)第03 超范围行医、使用非卫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医疗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第四款规定。 罚款 超范围行医、使用非卫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 1.5 0 0 2021/6/3 2021/7/28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5 新华门诊部 负责人 刘亚荣 身份证 拉卫医罚(2021)第02 助理医师单独开具处方、使用未注册在该机构的护士从事护理活动。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罚款 助理医师单独开具处方、使用未注册在该机构的护士从事护理活动。 0.4 0 0 2021/6/3 2021/7/26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6 代权诊所 法人 扎琼 身份证 拉卫医罚(2021)第04 使用非卫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罚款 使用非卫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 0.45 0 0 2021/6/30 2021/8/31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7 刘伍 个人 刘伍 身份证 拉卫医罚(2021)第05 非医师行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罚款 非医师行医 1.2 0 0 2021/6/30 2021/8/31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编辑:杨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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