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拉萨市医疗卫生行业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
第三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健康中国战略统领全局,构建党领导下的医德医风建设体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将患者利益放在首位,以保障患者健康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行业标准规范;坚持教育预防,注重思想政治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贯通,从源头上防范不良行为发生;坚持监督考核,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机制,将医德医风纳入医院等级评审、绩效考核等;坚持分级负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分级分类履行主体责任;坚持常态建设,把医德医风建设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常抓不懈。
第二章 医德医风教育
第四条 建立市、县(区)、机构三级联动的医德医风常态化教育体系。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年度医德医风教育计划,组织示范性培训。
第五条 医德医风教育内容应包括:
(一)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规范及政策规定;
(二)医学伦理基本原则与医患沟通技巧;
(三)职业精神、职业道德规范与服务承诺;
(四)廉洁从业规定与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五)人文医学、医学心理学相关知识;
(六)患者权利保护与投诉处理规范;
(七)医院文化。
第六条 推进医德医风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把医德医风教育摆在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培养培训工作首位。
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要制定医德医风教育计划。
第八条 新入职医务人员、青年医务人员、引进人才必须接受规定学时的医德医风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将医德医风教育纳入医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与专业技术培训相结合,实行学分制。
第十条 组织医德医风实践活动,利用志愿服务、义诊、结对帮扶、助医等服务拓宽医务人员践行职业道德渠道。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对医德医风教育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教育内容和方式。评估结果纳入相关考核。
第三章 医德医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医德医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管理部门和专兼职人员。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覆盖全员、全流程的医德医风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医德医风监督管理机制,定期检查,加强重点岗位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严格入职审查,对拟聘人员开展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表现考察,对不合格人员不予聘用。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医务人员思想动态调研,全面、准确掌握医务人员思想变动情况,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苗头性问题。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联系医疗卫生机构党外知识分子制度,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座谈等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医务人员的心理健康,每年至少开展1次医患沟通心理干预技能培训及医疗纠纷防范化解培训,为医务人员创设良好的工作条件,营造愉悦舒心的医疗救治环境。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强群众监督、专业监督和媒体监督。
第二十条 将医德医风建设纳入巡视巡察和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德医风风险预警机制,对日常监督、投诉举报、满意度测评等渠道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采取谈话提醒、警示教育、完善制度等措施进行干预。
第四章 医德医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医德医风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测评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级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医德医风考核。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公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医德医风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与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同步开展;同时,将考核结果共享至同级医疗保障部门,纳入医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
第二十六条 将医德医风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职称晋升、评先评优、进修学习、学术交流、科研项目申报等挂钩。
第五章 医德医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对在医德医风方面表现突出、事迹感人的集体和个人,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宣传推广。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医德医风规范但情节较轻的医务人员,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对存在收受红包、回扣、过度医疗等严重违反医德医风行为的医务人员,由单位暂停其一定期限执业活动,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列入行业黑名单,吊销其执业证书,禁止其从事医疗卫生行业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医德医风建设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实施惩戒应严格履行调查核实、听取陈述申辩、集体讨论决定、书面告知等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章 医德医风建设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从本单位公用经费(机动经费)统筹保障医德医风建设、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宣传等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五条 加强与纪检监察、医保、市场监管、公安、宣传等部门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鼓励新闻媒体进行客观公正的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德医风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的相关规则,本办法与之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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