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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6-25 21:48
来源: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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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强化组织纪律意识,保证单位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休假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03〕47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休假有关事项补充通知(暂行)》(藏党办发〔2012〕17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拉萨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的实施细则》(拉组发〔2013〕20号)、《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发〔2014〕87号)、《中共拉萨市委组织部 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病假管理工作的通知》(拉组发〔2014〕68号)、《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干部职工两孩生育待遇的通知》(藏卫发〔2017〕23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请假事由的范围

本文所指请休假事由包括出差、培训、学习以及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病假(工伤)等。

二、相关规定

(一)因公出差、培训、学习

因公出差、培训、学习时间根据拉萨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出差、培训、学习文件规定时间为准。

(二)年休假

1.县级干部休假以市委或市委组织部批准时间为准;县级以下干部休假时间以政工人事科休假单载明时间为准。

籍贯为当地的干部职工,其配偶籍贯也为区内的,假期30天,籍贯为拉萨市范围内的往返路途时间为3天,籍贯为拉萨市外、自治区内的往返路途时间5天;籍贯为区外干部职工或其配偶为区外的当地干部,科级及以下干部、助理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工勤人员休假为40天,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休假50天,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休假60天,往返路途7天。

2.援藏干部休假待遇按市委组织部相关规定执行。

3.新调入的干部职工,原则上工作6个月以上方能安排休假。

4.公益性岗位及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3年的,籍贯为区内的年假期为20天,籍贯为区外的年休假为30天;工作满3年及其以上的,籍贯为区内的年假期为30天,籍贯为区外的年假期为40天。路途假与干部职工相同。休假路费和食宿费等相关费用自理。

5.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西藏专项管理办法》(藏团联发〔2020〕9号)规定,新招募志愿者从报名地到服务单位的交通费,由服务单位按照火车硬卧、长途客车、动车和高铁二等座的标准据实报销;西部计划志愿者上岗服务满半年后享有休探亲假权利,服务期为1年的志愿者,在服务满半年后可享受20天的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春节、藏历新年期间),往返路途时间按服务单位规定执行,探亲休假费由服务单位按照火车硬卧、长途客车、动车和高铁二等座的标准据实报销;经批准延长为2年期(3年期)的志愿者,探亲假时长及往返路途时间与本单位科级正式干部职工相同,探亲路费执行本单位在岗正式干部职工相同待遇。

(三)婚假

1.干部职工凡在领取结婚证一年内办理婚礼的可请婚假,婚假时间为当地干部10天、进藏干部或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籍人员结婚的当地干部15天。在休假期间结婚,不再重复享受婚假。

2.公益性岗位及聘用人员婚假参照执行。

(四)产假

1.凡委系统在职干部职工,生育子女符合法律法规的,女职工每胎享受一年产假;配偶享受30天护理假(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内)。期间夫妇双方工资待遇不变。女职工产假期满当年,不再享受休假。

(五)丧假和陪护假

1.干部职工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去世的可请丧假,丧假时间为当地干部10天、进藏干部或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籍人员结婚的当地干部15天。

2. 干部职工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生重病住院治疗需陪护的可请陪护假,陪护假一年不超过2次、一次不超过15天。

2.公益性岗位及聘用人员丧假和陪护假参照执行。

(六)事假

1.因特殊原因需要请事假的,一次事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超过15天的按休假审批。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当年未休假的从其休假中扣除超出15天部分;当年已休假的从次年休假中扣除超出15天部分。

2.婚假、丧假、病假时间不计入事假进行计算。

3. 公益性岗位及聘用人员事假参照执行。

(七)病假(工伤)

1.因病休息3天以上的(不含3天),需提供市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2.一次病假时间(含住院时间)超过15天(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按休假审批;全年病假累计超过50天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放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原工资;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放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 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全额照发。

三、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制定休假计划

1.各科室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要妥善安排好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原则上应于每年12月底前确定次年的干部职工年度休假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工人事科汇总,并分送委各领导。

2.遇实际工作与休假计划时间冲突时,需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及时调整休假时间。

科室负责人调整休假时间,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科室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政工人事科按程序报政工人事科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审批、书记审定;

其他干部职工调整休假时间,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科室负责人和科室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政工人事科按程序报政工人事科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审批,书记审定;

确因工作原因未能休假的需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送主任审批,报书记审定。

(二)请假实行分级审批

1.县级干部请休假。严格按照《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厅、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外出报批报备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拉委厅发〔2013〕59号)、《中共拉萨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严肃全市领导干部外出报批报备工作纪律的通知》(拉组发〔2020〕97号)精神执行。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不得同时外出,班子成员在岗率不得低于2/3。党政主要领导外出,经在家主持工作领导及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提前5天报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报市委审批。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县级干部外出,经单位主任、书记、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同意后,提前3天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县级干部请休假,在填写《拉萨市领导干部外出审批表》的同时还应填写《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表》。

县级干部因病、因事请假2天(含2天),不离开当地的,须填写请休假审批表,经单位主任、书记同意后,报委政工人事科备案。

2.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请休假。2天以上的(含2天)须填写请休假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政工人事科审核,送主任、书记审定;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向政工人事科报备,并向委主任和书记报告。因突发紧急事情未来得及履行请假手续的,需事先电话请示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经批准后,事后要及时补办手续。

3.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请休假。3天以上的(含3天)经科室(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政工人事科审核,送主任、书记审批; 2天以内的由科室(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报政工人事科备案。

4.各科室(单位)需在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休假手续审批。

5.干部职工请休假,均需书面申请,说明事由和时间,批准手续必须及时送政工人事科备案。

6.所有请休假事宜均须提前办理请休假手续。

四、销假

1、干部职工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政工人事科销假,返岗后不及时销假、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请假期满,未经批准超假14天以下的,扣发超假当月全部工资的50%;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予以辞退。在休假内因工作原因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政工人事科及时做好登记,视工作情况予以补假。

2、休假期满,因特殊情况经批准续假的,续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天,扣发续假当月全部工资的20%。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该提前补办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五、其他

(一)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包括公益性岗位及聘用人员)。

(二)各科室要加强组织纪律性,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严格执行此规定。

(三)对未经批准休假、病假、事假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奖惩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四)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休假有关事项的通知》(藏委厅〔2020〕1号)文件精神,各科室要合理安排年度干部职工休假,努力保证干部职工正常休假、休满假。

(五)本规定如与上级相关政策有冲突的,参照上级政策执行。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七)本制度由政工人事科负责解释。

(八)委所属各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1.拉萨市卫健委系统县级领导休假及外出报批表

2.拉萨市领导干部外出审批表

3.拉萨市援藏领导干部外出审批表

4.拉萨市卫健委系统干部职工休假及外出报批表

责任编辑:李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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