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20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规范拉萨市卫健委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西藏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拉萨市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委内部公务接待行为。公务接待内容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接待来访、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招商引资、外事接待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工作,实行“党组统一领导、任务集中管理、工作分级负责、函电归口通知、活动对口接待、接待科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上下左右联动、全局一盘棋”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务接待坚持统一规范、统筹协调、严格程序、精简高效的原则,切实做到务实、节俭、规范,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五条 各科室接到国家、自治区以及兄弟省市派出的专案组、检查组、考察组、巡视组、宣讲团、报告团等重要团组通知的,要第一时间逐级报告委主要领导同意后,以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流程呈报相关市领导和审核批件,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接待任务的批件及指示精神,以正式文件批单或公务接待方案形成接待任务。
第六条 公务接待方案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约法十章、市委九项要求等规定来制定。接待方案应该包括:来访领导及成员名单、参加接待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日程安排、住宿安排、餐饮安排、车辆交通安排等内容。接待方案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严禁安排与工作内容无关的项目考察、场馆参观,严禁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消费场所活动。因工作需要在付费场馆进行考察的(大昭寺、布达拉宫、罗布林卡及《文成公主》实景剧等),由来访单位自行解决费用,我委不承担景点参观考察费用。接待方案中明确安排参观事项的,严禁封闭清场扰乱场馆正常参观秩序,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接待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发生变动的,需承办科室做出具体情况说明后逐级审签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委办公室(财审科)根据签批后的接待方案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审批控制接待范围、规模,不属于接待范围的活动,不予以公务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公务接待;未经审批的节庆、论坛、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或未纳入活动方案的人员,不予公务接待;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公务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要统筹安排。
第八条 对于紧急的、临时性的、暂无公函且需要通过接待经费解决接待对象食宿、票务、交通的公务接待活动,由接待承办科室逐级报请委主要领导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或审批单或公务接待方案形成接待任务,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补交接待方案。委机关各科室不受理以个人名义安排的活动。
第九条 涉及外事接待的公务接待活动应参照《西藏自治区本级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公务接待食宿安排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西藏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拉萨市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现行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对接待对象要做到热情周到、提前告知有关规定,争取理解支持。承办接待任务的科室人员不得擅自对规定标准房间进行升级,房间不得摆放鲜花、水果及高档生活用品,如因接待对象身体原因需要安排抗高原反应药物的,在接待方案中提前计划安排,如因个人行为导致接待客房超标,超标费用由客房升级行为人商住宿人自行承担(现行标准附后)。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活动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安排群众迎送、献花仪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机工作,不得超标准使用机场贵宾通道及贵宾室。接待对象对路况不熟的,接待单位可安排一台普通公务用车前往辖区内指定地点对接引导。公务接待要轻车简从,严格限制陪同人员,坚持对口接待原则,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如遇援藏医疗队进藏等人员较多的接机工作,单位公务车辆无法满足需求时,对接公交出租公司按对外标准租用车辆,并出具正规票据。
第十二条 鉴于我委无机关食堂,接待对象用餐地点按审批后正式文件批单或公务接待方案执行,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有工作需要的,原则上可安排一次工作陪餐。陪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陪餐一般安排自助餐,不具备安排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但应注意节俭,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酒水,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使用豪华接待场所、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就餐接待实行审批管理,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公务餐叙费用结算严格按照流程,由负责接待的承办科室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报委办公室(财审科)审核。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过程中,如需安排汇报会、座谈会、会见、签约等,应尽量安排在办公楼内进行。会场不摆放鲜花、绿植、水果等,严格控制与会人员,避免无关人员参会。上级无明确要求,不贴标语、不制作背景板,不互赠纪念品。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并单独列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和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之出。
第十五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方案或审批单和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承办科室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项目活动项目、时间、场所、活动费用等内容,并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签,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重要凭证并接受审计。接待费用结算均由委办公室(财审科)实行公对公转账支付,如因特殊情况需现金支付的,必须报经委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六条 接待任务承办科室是接待运行责任主体,在接待过程中全程参与,严格按公务接待标准执行,确保接待按方案落实到位。委办公室(财审科)、委政工人事科负责接待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公务接待制度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委办公室(财审科)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按年度公开本单位公务接待规定标准经费支出等有关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卫健委办公室(财审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委属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杨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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