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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0-30 20:09
来源: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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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委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制度》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市财政预算拨入我委行政经费和有特定用途的各种专项拨款,市财政从财政专户按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准由我委按照使用计划,以及上缴财政专户后返还资金的财务活动。

第二条  机关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  委机关财务管理坚持“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的基本原则,严禁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机关财务管理主要任务

1.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3.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5.对委属单位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五条  会计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监督机关财务收支活动,规范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

2.负责本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年度预算,协助各科室提出各项开支的计划和安排,以及节约资金的办法;

3.负责健全各类账目和资金收支票据,确保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做好财务账目的日清月结工作,记账要清楚,票据要规范,报表要真实;

4.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相互制约监督,管好预算资金的使用,并做好预算外资金的入账、管理和使用;

5.负责落实委领导安排的其他有关财务活动事项。

第六条  出纳岗位职责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领导和会计主管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办理款项收付。库存现金不能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冲库存现金,不得任意挪用现金。

2.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签发。保管签发支票所用的印章,空白支票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本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3.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安全完整无缺,如有短缺,要负赔偿责任。要保守保险柜密码的秘密,钥匙随身携带,不得放办公桌内,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4.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已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及时、顺序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任意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

5.登记后的凭证连同现金,银行存款出纳表移交会计,以便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6.负责落实委领导安排的其他有关财务活动事项。

第七条  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及管理

(一)财政支出审批权限:2万元以下支出事项,将业务分管副主任共同审签的厉行节约申报登记复印件、审签完成的支款凭证、正规票据、购置清单作为支出依据进行支付;2万元以上(包含2万元)5万元以下支出事项,需报主任进行审签,将主任审签的厉行节约申报登记复印件、审签的支款凭证、正规票据、购置清单作为支出依据进行支付;5万元以上(包含5万元)10万元以下支出事项,按照“主任办公会”议事规则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将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审签完成的厉行节约申报登记复印件、审签完成的支款凭证、正规票据、购置清单作为支出依据进行支付;10万元(含10万元)及以上支出事项,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提交委党组审议通过后,将委党组会议纪要、审签完成的厉行节约申报登记复印件、审签完成的支款凭证、正规票据、购置清单作为支出依据进行支付。

(二)大额资金支出范围:是指委机关行政日常公用经费单笔(单项)支出、有关项目资金拨付金额达到2万元(含2万元)的经济活动(包括基本支出项目、设备购置项目、各类培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支出,以及年度财务预算等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不属于大额资金支出的审批范围

1.根据人社等部门核定的人员经费支出、聘用工资等。

2.根据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支的相关税费(个人所得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党费、考务报名费、利息等)。

3.市财政部门下达的委属非一级预算单位已有明确用途的专项资金拨付。

4.由委办公室等部门核准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邮电费、印刷费、报刊费等日常运行经费支出。

5.其他支出等。

(四)财务支出管理:支出分为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其他支出等,有基建任务时还包括基建支出。

1.经常性经费支出:财政预算拨给单位的机关行政经费,它包括个人部分支出(包干路费、通讯补助、伙食补助等)和公用部分支出两大部分。

(1)经费支出范围:办公费、差旅费、电话费、设备正常维护费、短期或专题职工培训费,召开小型会议费和小额接待费等。

(2)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科室经办人根据厉行节约申报登记要求逐一完善签字后方能进行购置或更换,将正规票据、购置清单及厉行节约申报登记本复印件一同交由委办公室(财审科)填写报销凭证,办公室(业务科室)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工作的副主任审批签字、财务分管签字后到委办公室(财审科)报销记账。

2.专项经费支出:财政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为完成某项任务而拨给的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用于安排专项工作,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1)专项经费支出的范围:为完成工作任务而需要开支的办公费、电话费、差旅费、车辆费、印刷费、会议费、劳务费、设备维护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接待费等(有明确规定支出范围的按规定办)。

    (2)专项经费支出采取先审批支出计划,然后按计划支出的办法。审批程序是: 科室经办人按照厉行节约申报登记要求逐一完善签字后方能进行购置或更换,并将正规票据、购置清单及厉行节约申报登记本复印件等原始票据,交由财务部门填写报销凭证,由业务科室科长和业务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审批后报财务部门报销记账。

3.会议召开(参加)及经费支出:召开(参加)各种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务实的原则控制会期,出席(参加)人数和费用支出。

(1)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参加自治区以外召开的各种会议、培训要严格按会议、培训通知的要求控制参加人数,不得随意增加参会人员。以我委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也要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和会议天数。

    (2)会议经费的开支和报销。由我委召开的各类会议经费依据会议通知的参会人数、时间做会议经费预算,经业务科室和委办公室(财审科)审核后,逐级报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和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按预算执行。出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以会议、培训通知和领导批示作为报销有关费用的依据。会议经费的支出与报销应本着从紧、从严的原则,控制在最低水平。

4.职工出差交通、住宿费用报销。出差人员区内(如:阿里、昌都等)可乘坐飞机;区内到区外有直达航班的可乘坐飞机,如需中转,原则上优选乘坐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用应严格掌握在《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内,不得住包间、高级宾馆。

5.为及时掌握经费支出情况,财务每月督促各业务科室经费使用进度,并向委领导报送经费收支情况月报表。

第八条 往来款项的管理。往来款项指机关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而通过暂付款、暂存款、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等科目核算的各种款项。各种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该报销的报销,该收回的收回,该结算的结算,该上缴的上缴,该下拨的下拨,不能长期挂账,更不能转移挪用和截留坐支。特别是职工个人借出的差旅费、材料采购等款项要在费用发生后的30日内报销,形成实际支出。

第九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1.现金管理

(1)原则上机关各项开支均实行无现金流转支付,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2)机关正常开支所需现金应严格控制在银行核定的备用金数额以内,无特殊情况不能超定额库存。

(3)各种收费所取得的现金必须当日送存银行,不得顶替备用金和坐支。

(4)出纳人员应对支付的现金做到日清月结,逐笔记账,按时对账,保证现金使用安全。

2.银行存款管理

(1)委机关除财政规定在银行开设的统一账户外,不再开设其余账户。

(2)对银行开设的账户,要严格管理,除与工作相关的收支业务外,不允许发生其他银行收支业务,更不允许转借账号,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3)财务人员要按银行存款会计科目核算的要求及时清账、对账、核对余额,不得发生透支现象。

第十条  公款借支

1.因公出差或工作需要借用公款,应凭出差、会议、培训等文件通知和借支单请示委主要领导批示后借支,不允许公款私用。出差结束或具体事件处理结束后7天内核销还款,不得无故拖欠借款。

2.大额借支必须按照“三重一大”原则集体研究同意后使用支票或公务卡支出,特殊情况下需使用现金的,也必须在“三重一大”研究事项中明确。

第十一条  费用报销

1.费用报销由业务科室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转委办公室(财审科)及财务分管领导审签报销。

2.费用报销时,各业务科室必须附详细报销凭证资料,包括:资金支出任务来源文件、方案、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厉行节约审批单、有效清单以及合法票据。

3.公务接待严格按照《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

4.各业务科室必须在费用发生后30天内完成报销清账手续,原则上月结月清。除财务通知年末决算扎帐日期后产生的费用外,其他支出一律不允许跨年度结账。

5.所有费用报销均实行银行转账,无现金支付。如遇特殊情况需小额现金支付的,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6.各种罚款的票据由直接责任人自理,不得报销。

7.财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执行。

2.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和电算化资料),应由财务人员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3.财务应专门设置档案室存放会计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出纳人员不得监管档案。

4.本单位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会计档案时,档案保管人员应及时提供,并做好借阅登记;本单位其他部门借阅会计档案时,会计档案在财务部门的,要经财务负责人批准方能借阅,会计档案在档案管理部门的,要经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方能借阅。

5.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在财务部门或档案部门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6.由于会计人员变动或会计机构改变等原因,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7.会计档案销毁时,要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时应由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8.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9.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提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

1.财务专用章和单位法人私章由财务会计保管。

2.财务印鉴章必须经保管人亲自用印。如出现问题,则向印章保管人追责。

3.财务会计必须认真保管财务印章,不得随意交给他人或携带外出。

4.不得在空白凭证、便笺上盖章。

5.使用财务专用印章、印鉴必须经委办公室(财审科)主任同意。

6.印章管理人员如出差,应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7.其他情况需使用法人私章的必须经法人同意并做好登记备查。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

1.严格固定资产的采购程序,要按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2.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三账一卡”制度,财务部门负责总账、一级明细账登记,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卡片、实物数量账并严格管理。

3.增加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及时入库,财务根据入库单及时入账。

4.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清查盘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损毁等情况应查明原因,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5.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实行报批制。处置房屋、土地及构筑物等财政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须按照“三重一大”原则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委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和账务手续。

第十五条  财务公开

财务公开内容包括财务计划、预算收支情况、“三公”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年初根据市财政局统一时限要求公布当年单位部门预算及上年部门决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费收支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其他

主任及业务分管领导休假、出差期间,财务审签由承担其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

附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财务票据审核流程

责任编辑:索朗曲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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