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单位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强化干部、职工的组织纪律观念,督促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服务意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干部考勤是年度考核、评先选优、晋升的重要依据,必须严肃对待,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条 委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含经委党组同意借调1个月以上人员和后勤人员)必须按机关统一作息时间上下班,并实行签到制度。
第三条 委领导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机关考勤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无故不请假,有事外出事先向办公室告知。
第四条 考勤管理由委政工人事科牵头,委办公室配合实施。
第五条 工作时间上下班实行签到和签退制。上下班时间夏令时为: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30;冬令时为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00。签到和签退有效时间:上午上班时间7:00—9:30,下班时间13:00—14:00;下午上班时间14:00—15:30,下班时间18:00(夏令时为18:30)——凌晨。
第六条 超过上班时间签到的属迟到,下班提前签退或未签退的属早退(下乡、开会、外出办公事、出差除外),迟到或早退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否则按旷工处理。工作时间无正当理由未签到的属旷工。
第七条 集体活动出勤情况,由委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考勤管理实行外出登记制度。凡委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离开单位开会、下乡、联系工作、培训、学习、出差等,一律在《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干部职工上班时间外出登记表》(以下简称《外出登记表》)上按日进行登记。登记时要注明姓名、时间、去向、事由和指派领导等。各科室要明确专人负责外出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考勤管理要严格执行请假审批制度。工作人员需请假的,必须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填写《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表》,按规定权限审批;如因突发急病、重病或特急事项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第十条 考勤管理采取以考勤机统计为主、科室内部外出登记管理为辅的方式和定期不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各科室负责人是考勤管理第一责任人,对科室(单位)人员出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科室(单位)每月3日前将《外出登记表》纸质版、电子版报委政工科。委政工科将考勤机统计的人员出勤情况与各科室上报的外出登记表进行比对,对确因下乡、开会、外出公干等情况导致的考勤机记录的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进行校核。委政工人事科和委办公室组成联合督查组,每月至少对委机关人员考勤、在岗情况和《外出登记表》填写情况进行三次督查,凡发现无故脱岗、漏岗者,一律视为旷工。
第十一条当月迟到、早退累计6次(含)以内者,每2次视为事假1天,按事假规定处理;当月迟到早退累计在7次(含)以上者,或当年累计在20次(含)以上者,每2次视为旷工1天,按旷工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考勤情况,上班时间无故脱岗者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相应工资;当月累计旷工超过3天者通报批评,超过5天者分管领导逐层提醒谈话;对存在旷工情况的干部职工,取消年度评优资格;一年累计旷工3天(含迟到、早退累计视为旷工的,下同)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一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年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予以辞退。长期旷工、长期事假、长期病假的处理参照《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各科室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如实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干部职工进行考勤管理。如发现有包庇、弄虚作假、伪造考勤记录或故意破坏考勤系统的科室和个人,将严肃问责。
第十四条考勤情况实行一月一统计、一月一通报。由委政工科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与上级相关政策有冲突的,参照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政工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委属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曾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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