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现就实施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原则,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领导方式,健全民主集中,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
(三)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尊重客观规律,重大事项决策前,必须经过系统调研和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五)坚持务实高效原则。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区、市实施办法,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提高集体决策的效率和质量。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问题决策
1.对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加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服务、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推进“健康拉萨”建设等卫生健康事业的重大政策措施;
3.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政策的制定等重要问题;
4.重要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5.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干部人事工作方案,内设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调整的方案;
6.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机关作风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
7.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8.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
9.对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及委系统各类重要考核评定和奖惩;
10.对党员干部作出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及干部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决策等重要工作,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11.下属单位重大事项及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12.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干部的考核、推荐、选拔、任免、职级职称晋升、调动、奖惩和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2.研究决定本系统党组织、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组织换届选举推荐人选名单;
3.上报推荐上级和研究决定本系统的各级先进集体和个人事项;
4.由单位推荐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名单;
5.委机关编外用工购买服务工作,下属单位人员招聘录用方案等;
6.涉及单位整体工作的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推荐、提名和任免;
7.其他重要人事任免安排处理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建设及重大投资,对办公、业务用房的新建、改扩建,以及装饰、装修、维修等建设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2.大宗物资(含医疗器械、药品及耗材)及设备采购项目;
3.本单位举办承办的重大活动、集体考察、学习培训等项目;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重大项目资金拨付;
2.各类专项资金(额度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3.大宗或金额在1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处置;
4.其他3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使用(正常人头经费、办公经费除外)。
5.委属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及分配方案;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三、决策责任机制
(一)决策主体。委党组是“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委党组领导班子以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会议由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空缺时,报请上级党组织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党组其他成员主持;党组书记不在岗时,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或者党组其他成员主持。
(二)工作机制。委党组负有主体领导责任;派驻局纪检监察组(下称“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委各机关科室和下属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监督。
四、决策规则及程序
在决策及其落实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则和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委党组班子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决策。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签报形式分别向党组成员征求意见,经得同意后予以决定。
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准备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扩大基层和群众的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交党组会议研究。涉及重大业务类事项在提交党组会研究之前应经委务会(主任办公会)或专题会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由负责组织人事的部门提出初步意见,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委务会(主任办公会)或专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4.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委务会(主任办公会)或专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5.决策前,领导班子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个别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有关科室(单位)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党组会议讨论。
6.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委党组会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相关委分管领导提出,在党组会议召开前3天报委政工人事科,委政工人事科审核后、汇总制作议题单,经委党组书记审查同意后,方能提交委党组会议研究。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委党组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参加人员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确保相关人员有充足的时间了解情况。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会议研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提前通知纪检监察机构派员出席或列席会议。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要求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于决策表决。
2.充分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委相关科室或有关单位介绍上会材料,委分管领导发表意见,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每个到会成员都必须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充分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3.逐项表决。对需要表决的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行表决程序。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表决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重大问题的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或口头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
4.作出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或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当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会议主持人可暂缓作出决定,留待下次会议再行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6.形成决策档案。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和理由、表决结论等情况,应完整详细记录在案,并由出席会议成员签字确认,记录员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要在10天内及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明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讨论具体事项、决策过程和决策结论。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保管。
(三)议事纪律
1.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党和政府有关政策、上级指示为依据。遇有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到会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无法召开会议的,经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2.班子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相互尊重;副职要对正职负责,并向正职报告工作。凡经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班子成员对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组织或主管部门反映。
3.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追踪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办单位和科室要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工作和违纪违规问题的还应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4.班子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涉及泄露秘密的,予以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执行决策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会议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抓落实。
2.严格执行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3、执行中遇到重大情况而必须暂缓执行或确需变更的,应及时报告并应由领导班子集体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策的,按新的决策执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决策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决策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加强督查反馈。委政工人事科和委办公室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五、监督办法与保障措施
(一)实行事项报备制度。凡召开涉及重大决策的会议,提前向纪检监察机构提交相关文件,并在相关会议召开10天内,将会议纪要及相关资料报送派驻机构备案。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终止或取消的,要及时告知纪检监察机构。
(二)实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就决策事项表决、发表意见,直接或间接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利益时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应自行向决策班子提出回避申请;决策班子对有关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时,应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实行回避。
(三)实行决策公开制度。“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情况,除按规定落实保密要求外,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公示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四)实行决策报告制度。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对未经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上级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五)实行指导督促制度。委党组应指导督促下属单位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对下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失误,给国家或社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参与决策的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在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二)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或社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应承担的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或者以文件传阅、口头通知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的;
3.化整为零或拆解额度使用大额资金,规避集体决策的;
4.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5.未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供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6.违反规定和程序作出决定,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7.在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8.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9.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10.不接受、不配合或有意规避、阻碍干扰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监督的;
11.其他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七、附则
(一)委属各单位应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按相应的职责范围,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有关制度规定,并严格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委原 “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文件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李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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