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审查和竣工验收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审查和竣工验收 职权编码: 22LSWJWQT-2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专家会审并出具专家意见。
3.决定阶段: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