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扩建和改建的X射线机房的预防性审查和竣工验收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X射线机房的预防性审查和竣工验收 职权编码: 22LSWJWQT-3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 0891-6333030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34号)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X射线机房,在场址选择、建筑设计、防护设施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审查和竣工验收。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专家会审并出具专家意见。
3.决定阶段: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放射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放射工作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或者其他卫生许可批件的;
(二)对已经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依法采取措施造成放射事故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