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的审核和变更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20
职权名称: 对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的审核和变更备案 职权编码: 22LSWJWQT-5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 0891-6389338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

(三)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备案的申请受理并初步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对备案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3.准予备案阶段责任:对符合规定的准予备案,不符合规定下发不予备案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备案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不履行相关职责的;
2.备案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职业中毒危害但尚未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事项,予以批准的;

(二)发现用人单位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予取缔的;

(三)对依法取得批准的用人单位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中毒危害,可能造成职业中毒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