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项目审查和峻工验收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项目审查和峻工验收 职权编码: 22LSWJWQT-6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 0891-6389338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专家会审并出具专家意见。
3.决定阶段: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