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30 |
职权名称: | 对未依照规定标识实验室级别标志,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及情况,未按规定作详细记录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相关部门备案的,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培训,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等相关事项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22LSWJWCF-182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891-6323339 、6333030、 0891-6389338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24号)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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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 2.调查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告知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4.决定责任:有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6.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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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执行、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律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处罚不适用罚款、没收财物等单据或者实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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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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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