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房主,不履行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监督义务,发现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或生育不报告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房主,不履行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监督义务,发现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或生育不报告的处罚 职权编码: 22LSWJWCF-178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 0891-6331632
职权依据:

【地方性规章】《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二十五条: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房主,不履行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监督义务,发现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或生育不报告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地方性规章】《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办证人员拒绝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出据假婚育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公安、工商、卫生、劳动、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