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对侵占、挪用、截留农牧区医疗基金,或者将农牧区医疗基金用于医疗基金报销补偿以外的支出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22LSWJWCF-173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891-6326517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规章】《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第四十八条:侵占、挪用、截留农牧区医疗基金,或者将农牧区医疗基金用于医疗基金报销补偿以外的支出,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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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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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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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地方性规章】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第四十四条: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医疗基金、农牧民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将筹集的医疗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标准、要求和期限支付农牧区医疗报销补偿费用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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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