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对学校对参加劳动的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22LSWJWCF-186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891 6333030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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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对参加劳动的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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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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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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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