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22LSWJWCF-179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891-6331633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规章】《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二十七条: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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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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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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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地方性规章】《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办证人员拒绝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出据假婚育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公安、工商、卫生、劳动、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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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