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30 |
| 职权名称: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22LSWJWCF-104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891-6323339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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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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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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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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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