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22LSWJWCF-114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891-6333030 0891-6389338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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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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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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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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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