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0
职权名称: 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22LSWJWJC-12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 0891-6333030 0891-6389338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责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处分、警告、罚款、取消执业资格等处理决定。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违法行为,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3.未履行监督管理其他事项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 监察部18号令)第十七条第九款: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