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0
职权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22LSWJWJC-20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 0891-6333030,6389340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听取被检查人根据检查内容所做的介绍,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记录、技术资料及其他书面资料等并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查询。
2.处置责任:经检查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情况监测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由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开除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