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0
职权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22LSWJWJC-14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 0891-6389338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
2.处置阶段责任:按照职责要求,对违法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3.移送阶段责任:对其它违法事项,及时移送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阶段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给予处置或处置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不予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