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0 |
职权名称: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职权编码: | 22LSWJWJC-7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891-6333030 0891-6389338 |
职权依据: |
【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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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公共场所的消毒;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 防护用品的质量;依法开展其他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性病患者的转诊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性病防治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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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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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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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