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毒工作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180
职权名称: 对消毒工作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22LSWJWJC-9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 0891-6333030 0891-6389338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3年3月卫生部第27号令)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处分、警告、罚款、取消执业资格等处理决定。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违法行为,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3.未履行监督管理其他事项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由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 监察部18号令)第十七条第九款: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