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180 |
职权名称: | 对消毒工作监督检查 | 职权编码: | 22LSWJWJC-9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891-6333030 0891-6389338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3年3月卫生部第27号令)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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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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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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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由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 监察部18号令)第十七条第九款: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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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