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精神卫生工作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0
职权名称: 对精神卫生工作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22LSWJWJC-11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 0891-6333030 0891-6389338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通过)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

(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

(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

(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前款规定的检查,应当听取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发现存在违反本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责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处分、警告、罚款、取消执业资格等处理决定。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违法行为,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3.未履行监督管理其他事项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与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

(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