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的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0
职权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的检查 职权编码: 22LSWJWJC-16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 0891-6389340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
2.处置阶段责任:按照职责要求,对违法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3.移送阶段责任:对其它违法事项,及时移送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阶段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给予处置或处置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不予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