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0 |
职权名称: | 对职业病防治、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放射职业健康监督检查 | 职权编码: | 22LSWJWJC-13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891-6333030 0891-6389338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令第5号) 第三条 国家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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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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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违法行为,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3.未履行监督管理其他事项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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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已发给与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91号)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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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