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0
职权名称: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22LSWJWJC-15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 0891-6389339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
2.处置阶段责任:按照职责要求,对违法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3.移送阶段责任:对其它违法事项,及时移送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阶段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给予处置或处置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不予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