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0 |
职权名称: |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职权编码: | 22LSWJWJC-18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891-6333030,0891-6383930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 (二)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 (三)公共场所的消毒; (四)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 (五)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 (六)依法开展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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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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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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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 (二)在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三)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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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