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0
职权名称: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22LSWJWJC-18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 0891-6333030,0891-6383930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

(二)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

(三)公共场所的消毒;

(四)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

(五)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

(六)依法开展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
2.处置阶段责任:按照职责要求,对违法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3.移送阶段责任:对其它违法事项,及时移送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阶段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给予处置或处置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不予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

(二)在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三)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