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0
职权名称: 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22LSWJWJC-19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 0891-6333030,6389339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

(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对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等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相关部门及时移送同级管理部门查处;
4.事后责任:对管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或作出处罚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抽查职责,或未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违法案件的;
3.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未履行抽查职责,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遭受损害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