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和碘盐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0
职权名称: 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和碘盐的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22LSWJWJC-21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 0891-6333030,6389340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碘酸钾生产企业和碘盐加工、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测有关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向碘酸钾生产企业和碘盐加工、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测有关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情况监测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 监察部18号令)第十七条第九款: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