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监督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含中医药) | 职权编码: | 22LSWJWJC-2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891-6323339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42号)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
||
责任事项: |
1.监督责任: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整改指导意见。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