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监督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 | 职权编码: | 22LSWJWJC-3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891-6323339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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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监督责任: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整改指导意见。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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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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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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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