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监督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22LSWJWJC-3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 0891-6323339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监督责任: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整改指导意见。                                  

2.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由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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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