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艾滋病病人免费抗病毒治疗 | 职权编码: | 22LSWJWJF-2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891-6333030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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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免费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对其进行治疗; 2.告知责任:对确诊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告知监护人; 3.监管责任: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者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并对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初筛检测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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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证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未组织开展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关怀救助等工作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它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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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 监察部18号令)
第十七条第九款: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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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