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对参与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 职权编码: | 22LSWJWJF-4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891-6333030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防治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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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按照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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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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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 (二)在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三)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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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