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参与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参与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职权编码: 22LSWJWJF-4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 0891-6333030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防治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按照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对人员姓名、性别、户籍地、身份证等自然情况、参与非典型肺炎防治情况、疾病、残疾、死亡等情况进行核查。
3.核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办理发放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申请人权益信息并留存相关业务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补助和抚恤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被挪用、截留、私分的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

(二)在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三)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