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职权编码: 22LSWJWJL-10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 0891-6323272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现场奖励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现场给予奖励。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奖励的;
2.无法定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奖励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三十一条: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