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对爱国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 | 职权编码: | 22LSWJWJL-5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891-6346072 |
职权依据: |
【地方规章】《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拉萨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第十四条“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爱卫会予以表彰、奖励;符合规定标准的,授予荣誉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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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请拉萨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拉萨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拉萨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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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现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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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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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