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的奖励 | 职权编码: | 22LSWJWJL-6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891-6333030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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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请拉萨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拉萨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拉萨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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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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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 (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党纪政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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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