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的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的奖励 职权编码: 22LSWJWJL-9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 0891-6323339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现场奖励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现场给予奖励。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奖励的;
2.无法定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奖励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