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校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学校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职权编码: 22LSWJWJL-16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 0891-6333030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由相关单位或组织将符合表奖范围和条件者的推荐材料进行汇总,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评审公示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3.表彰责任:通过印发文件、召开会议、发放证书等方式表奖。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