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等级评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 职权编码: 22LSWJWQR-1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 0891-6323339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部门文件】《西藏自治区医院等级评审暂行办法(试行)》(藏卫发2014年16号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自治区卫生厅负责二级以上医院评审,地市级卫生局负责一级以下医院评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向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应当要求补办申请手续。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评审人员,在涉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应当予以回避。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医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评审结论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对评审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已发评审合格证书单位是否有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关处分;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在整改期满后再次评审并作出评审决定;仍不合格的,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评审的不予评审,或者对不应评审的予以评审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从事医疗机构评审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医疗机构评审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

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党纪政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