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核发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核发 职权编码: 22LSWJWQR-5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 曾勇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放射工作人员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服务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服务活动、出具虚假报告、以及将《放射工作人员证》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非法转让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放射诊疗许可、延续、变更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放射诊疗许可、延续、变更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放射诊疗许可、延续、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中徇私舞弊,致使发生安全放射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放射诊疗许可、延续、变更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在放射诊疗许可、延续、变更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