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职业病诊断 | 职权编码: | 22LSWJWQR-3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891-6333030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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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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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评审的不予评审,或者对不应评审的予以评审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从事医疗机构评审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医疗机构评审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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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党纪政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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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