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职权编码: | 22LSWJWQR-2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咨询电话: | 0891-6323339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条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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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应提交的材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单位审核意见、具有三甲资质的医疗机构鉴定结果意见、个人申请、病残儿初诊病例原件、户口本、照片、结婚证、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一次性当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30个工作日)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并告知。(7个工作日 ) 。 4.送达责任:办理《生育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出现违规和出具虚假证明办理《生育证》的,停止并追回《生育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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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鉴定的不予鉴定,或者对不应鉴定的予以鉴定的; 3、从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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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二十三条 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二)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三)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四)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党纪政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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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